Monday, January 15, 2007

護理考試 外國人和華僑可參加

護理考試 外國人和華僑可參加
【聯合報/記者林新輝/台北報導】
2007.01.10 03:10 am


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「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建立護理人員再教育及職業執照更新制度,明定每六年換照,並開放外國人與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。

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給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,將廢止護理人員證書,租借給前述以外的人使用,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。若涉及刑事責任,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。

此外,新法開放外國人及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,若考試及格,領有護理人員證書的外國人與華僑,在中華民國執業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關於護理與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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