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September 15, 2006

乘客搭火車 丟了一條腿 賠7萬 男子坐在階梯抽菸 腳伸出車外摔落截肢 求償700多萬國賠敗訴

【2006-09-12/聯合報/C2版/花蓮縣新聞】


記者劉明岩/花蓮報導


花蓮縣謝姓男子今年春節期間搭自強號火車返鄉過年,坐在車門階梯上抽菸,並將右腿伸出車外,遭不明物衝撞造成骨折截肢,和鐵路局打國賠官司,要求賠償700多萬元,法院認為責任在他自己,鐵路局只需賠償7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謝姓男子當時從台北火車站搭乘1055次樹林往台東的自強號列車返回花蓮縣萬榮鄉老家途中,列車行經新城鄉北埔站時,摔落車外受傷,經旅客發現後通報列車長,送往花蓮慈濟醫院急救,因右腿壓砸傷,造成粉碎性開放性骨折,被截肢。

謝姓男子不滿鐵路局事後僅願賠他7萬元的醫藥費,委任律師向花蓮地院提起國賠訴訟,要求被告鐵路局賠償724萬元。

謝認為,這班火車人潮眾多,車廂擁擠,讓他無法進入自己的車廂座位上,只能站在車門旁,卻因車身搖晃且車門未緊閉,將他拋出車外,丟了一條腿。

他的委任律師指出,鐵路局應提供新型較安全的列車車種,確保運送服務的安全,但卻違反注意義務,使用並非自動門的舊型車種,才造成謝受傷。

鐵路局則辯稱,旅客搭乘火車,應遵守秩序進入車廂內,列車行駛中不得開啟車門或站在車門口,維護自己的人身安全,而且各車廂門口都貼有告示牌,謝因酒醉等因素,途中離開座位,坐門口階梯上抽煙,更將腳伸出車外,不聽隨車清潔員勸告,才遭外物撞擊而折斷右腿。

判決書指出,謝某應知不能在列車行進中開啟車門,並坐於車門階梯上,卻不顧他人勸告,而鐵路局已盡其職責,鐵路局僅需依鐵路法規定給付7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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