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December 28, 2006

勞保中斷 五年內可申請補發

勞保中斷 五年內可申請補發
【聯合報/記者黑中亮/台北報導】
2006.12.26 02:52 am


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加保時,停保前的原保險年資不但可以併計,立法院昨修訂勞工保險法相關條文,還增加申請補發併計中斷年資,放寬給予五年的追溯條款。

立委楊麗環表示,過去被保人發生年資中斷,使得勞保年資不能併計的對象,大多是婦女因結婚生育而造成,也導致八十二年十二月以前曾停保的勞工,可請領老年給付的年資中斷,因此她主張併計,昨天條文初審通過給予被保人五年的年資請求權。

勞委會強調,目前日本、歐洲各國都已放寬勞保年齡上限到六十五歲,美國更達到六十七歲,考量到國內同樣面臨勞動年齡的老年化趨勢,昨天修正條文也將勞保年齡上限由現行法的六十歲提高到六十五歲。

不過對於開放受雇於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工,也可以納入強制加保對象時,在各個職業工會的壓力下,相關條文遭保留。但對年過六十五歲從未參加勞保且已領取老年給付的勞工,可由投保單位辦理職業災害保險。

勞動聯盟指出,目前國內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的未納保數字分別是三萬多單位、六萬多人,比例雖低,這些勞工卻常處於職災最下層,公司單位常為脫保,而有化整為零的做法,規避原強制加保的「五人以上」公司行號規定,若四人以下公司行號強制納保條文能順利修訂,將對當前的零工、臨時工提供一併勞保的公平照顧。

勞保條例昨天也初審通過被保人遇普通傷害或疾病進院診療,因不能工作及無法取得原有薪資時,可自不能工作的第三日起,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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