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December 14, 2006

癌友車禍死亡兩保險公司判賠

【2006-12-12/聯合報/C4版/北市綜合】

記者王文玲/台北報導


台北市民陳姓男子投保意外傷害險5年後得了癌症,治療期間發生車禍昏迷,住院近一個月後身亡,兩家保險公司認為陳因癌症死亡拒絕理賠,最高法院則認為車禍才是陳死亡「主要、有效且直接的原因」,判決兩家保險公司應給付陳太太共2200萬元確定。
應給付保險金的公司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公司,2000萬元,三商美邦人壽,200萬元,兩家公司另須給付年息5%的遲延利息。

判決指出,陳死亡原因可能為,一,車禍,二,副鼻竇癌合併肝移轉,三,車禍引發敗血症合併多重器官衰竭,而陳因車禍頭部外傷,腦積水致併發敗血症死亡,車禍是陳死亡的主力近因。

合議庭也認為,陳姓男子雖因健康不佳,致車禍受傷後無法手術,但這不是保險契約中所定義,影響意外傷害事故致死的因素,陳姓男子既非因生病死亡,即符合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要件,康健人壽、三商人壽均應給付保險金。

陳姓男子87年7月間向康健人壽投保2000萬元的意外傷害險,續保至93年7月底;陳另於89年12月向三商人壽投保壽險,附加意外傷害險,保險金額200萬元。

陳姓男子92年7月底發現罹患副鼻竇癌,先後在台大、慈濟、馬偕醫院治療,並於93年3月23日住進馬偕接受13天的化療後返家休養。

93年4月1日,陳騎車在三重市環河北路發生交通事故,由於陳身體不佳,馬偕以支持性療法治療,陳始終昏迷,至同年4月29日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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